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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峰:食品安全需要“火眼金睛”更需要“法制重拳”

2013-12-28 18:48  上方网
    近日 在视察天津大营门工商所时提醒工作人员,工商部门要瞪起火眼金睛防止出现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不但需要工商部门的火眼金睛,更需要从头至尾的严格监管,如果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那么即使工商部门有十万双火眼金睛也不保证百分之百的安全。(中国新闻网12月27日)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重大。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活与社会和谐稳定,保障食品安全越来越重要和紧迫。保障食品安全,需要从多方面努力,其中健全法律和严格执法是关键。就健全法律而言,虽然我国已颁布《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近20部食品安全保障方面的法律以及约200部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保障食品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食品安全保障法律体系仍然跟不上形势发展需要,亟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目前,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高层次立法较少,已有的高层次立法又呈现分散状态;低层次的食品安全立法则法出多门,存在相互交叉、矛盾甚至冲突的现象。迄今为止,食品安全方面的一些重要法律制度仍然以“条例”、“办法”的形式颁布实施。刚刚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中也存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具体办法由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制定”等原则性规定,需要进一步具体化。建立统一、协调的食品安全保障法律体系,亟须提高食品安全保障的立法层次,及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可以在确立《食品安全法》基本立法地位的基础上,对各类食品的生产、销售、储存、监管等各环节采用单独立法体例,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全国统一的法律,以消除目前我国各类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另外,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所确立的食品安全标准不统一。同一种食品经常出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以及出口标准、内销标准等多重标准。标准政出多门,在不同的地方、对不同的人群适用不同的食品安全标准,不利于对食品生产和销售进行统一监管,也不利于对消费者进行平等保护。同时,一些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存在一定差异,也容易引起对 易纠纷。为此,应及时修订现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立统一的、与国际接轨的,同时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标准。

    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中,已经明确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多种法律责任,但一些法律条款和规定没有充分考虑食品安全领域法律责任的特殊性,忽视了多种法律责任之间的配合与协调,导致某些食品生产和销售者以种种手段逃避法律规定的各种责任。因此,应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加大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从解决违法成本与违法利润严重不对等问题入手,加大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责任人的惩罚力度,适当增加刑事责任,完善追究法律责任的证据规则。

    只有法制健全了,“问题食品”才不会一次次的挑战消费者的敏感神经和容忍程度,保证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才能彻底变成现实。
[责任编辑:毛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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