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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不该歧视残疾清洁工

2015-08-01 17:39  川北在线原创(guangyuanol.cn)
   文/郭喜林
 
  一个62岁的残疾人在陕西师范大学当清洁工干了13年,却被口头通知辞退了。13年光阴,使这位张安民先生从49岁跨进了62岁。一年四季,寒来暑往,年复一年,张安民用残疾的身体为陕西师大负责垃圾清运工作。应该说,谁都知道,负责清运一所大学校园和家属生活区的垃圾是比较辛苦的。而且,这是脏活,一般人不愿意干。而校方却用歧视性的方式进行了毫无仁义的辞退。
  据华商报8月1日报道,去年,只上过初中的垃圾清运工张安民做出了一个重要决定:将他的原雇主——陕西师范大学告上法庭。昨日,这起劳动合同争议案二审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张安民工作13年,曾两次获得陕西师大的荣誉证书。去年4月30日,张安民突然收到上级领导口头通知,因为年纪大,他被辞退了。当事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辩论。但由于张安民工作期间未有记录,当事双方都未能拿出有力证据来证明张安民是否有加班、加班多长时间等算账基础数据,在其他问题上双方也有分歧。在法官的询问下,双方当庭表示愿意接受调解。
 
  尽管校方对张安民的劳动报酬没有书面考勤记录,但是张安民为校方清运垃圾的事实是无法否认的。然而,正是由于校方的不规范管理,使劳动者依法应享有的劳动报酬得不到保障。但是,张安民在长达13年的时间里为陕西师范大学清运垃圾,而校方却不主动与张安民签署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这是校方在有意回避自己的责任与义务,这是不公正的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动关系。因此,在长达13年垃圾清运工作中,张安民在校方面前始终是一个弱者;因此,校方在支付张安民的劳动报酬中只是按照残疾人的自身缺陷支付了同类工作中的 工资待遇,而不是以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方式支付了工资。所以,校方在长达13年的时间里已经用最廉价的报酬获得了张安民的超负荷劳动收益。
 
  因此,法院在双方的劳资纠纷调解中,应当参照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依法维护张安民作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也就是说,陕西师范大学除了向张安民支付劳动报酬之外,应当依法为其缴纳劳动社会保险和医疗等保险。而且,这是陕西师大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与义务。而陕西师大用歧视的方式对张安民进行了辞退。而且,采取断水断电的方式,胁迫张安民离开工作岗位是不道德的行为。因此,法院应当依法保护张安民的所受到的歧视性精神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因此,法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张安民依法讨回公道,决不能让应当为人师表的陕西师范大学摆脱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与义务。尤其是作为塑造人类灵魂工程师的陕西师大,应当积极主动地遵纪守法,而不应当以带头违法的方式歧视一个为校方辛辛苦苦工作了13年的残疾人。而且,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陕西师大也应当为张安民缴纳社会养老和医疗等项保险。这既是校方应当依法履行的社会责任,而且也是义务。
 
  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为此,我们公众希望陕西师范大学千万不要在残疾人面前继续不仁不义。如果那样的话,就会使陕西师范大学自受欺辱。
[责任编辑:毛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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