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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离婚”监管莫要“缺位”

2016-05-22 09:53  川北在线原创(guangyuanol.cn)
  “临时离婚”监管莫要“缺位”
 
  这几天,单大爹所在的云南昆明官渡区秧草凹村的村民,像赶集般地聚拢在这里,目的只有一个——离婚。许多年龄大至八九十岁、小到二三十岁的夫妻,在离婚或准备离婚。这一切,都是因为村子被划归为滇中临空产业园区,面临拆迁,村民们为了争取“按户补偿”而上演的。(5月20日《春城晚报》)
 
  其实,在中国一些城市,为拆迁多得一套安置房或补偿款而离婚,早已不是新闻。这种现象被称之为“拆迁式离婚”,成为一些人获取利益的一种“捷径”,这条获取利益的成功捷径,让很多夫妻纷纷复制效仿。特别是,从云南昆明某村村民扎堆离婚事件中可以看出,“拆迁式离婚”已开始向农村蔓延。
 
  然而,“拆迁式离婚”频现,源于监管缺位。可以说,“拆迁式离婚”已经成为钻政策空子的一种手段。这种行为,不仅是对婚姻的亵渎,也是对法律的蔑视,其隐含的风险更是不可小觑。而“拆迁式离婚”获取利益,之所以能够屡屡得逞,源于相关监管的严重缺位。比如,发生在昆明农村的“拆迁式离婚”,不仅村干部对这种行为不制止、不报告,反而亲自参与造假。再者,上级组织对于这种行为不闻不问,放任自流。
 
  在笔者看来,这种“拆迁式离婚”现象,折射农村产权制度缺陷。比如, 我国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产权主体模糊、产权界定不明晰、关系不清、权责混乱、管理机制乏力、承包经营权权能残缺等诸多问题。一旦农村土地被征用后,集体经济组织失去了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同时农民也失去了这部分土地的使用权。由此,也导致目前普遍存在征用土地定价不合理、农民的生活安置考虑不够、补偿不充分等问题。特别是,由于农民在集体收益中的权益不清晰,倒逼他们通过假离婚获得利益最大化。
 
  因此,“拆迁式离婚”,是一种失信的利益诉求。对此,地方政府应该反思,在政策制定上,应更加科学、细致。改变目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需要进行制度改革和创新,通过农村土地确权,明确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责权利等关系。特别是,运用法律等手段保护农民的利益,严格控制占用农业用地;对非农用地的占用要依法、合理,并给予合理的补偿,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的利益。(与狼共舞)
[责任编辑:毛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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