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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勿让200元误工费浇灭了“感恩心”

2017-10-30 18:44  川北在线
  多日来,西安市灞桥区的孟先生坐出租车时不慎落下了装有驾照和几张银行卡的包,出租车司机多方寻找到他,但在归还物品时向他索要了200元。孟先生认为,司机主动归还乘客遗失物值得称赞,但要钱的行为实在不可取。(华商网10月30日报道)
 
  周遭经常发生出租车司机“拾而不取”的事件,也有出现部分车主“拾而不归”的事情。类似事件虽为社会现象冰山一角,可也反应了我国国民素质的现实存在状态。西安乘客孟先生就在乘坐出租车时遗失物品,的士车主多方寻找失主下落,终究归还了物品,归还过程中向失主索要200元误工费。从这件事件衍生的社会观点中来看,分为截然不同的两种态度:一是部分市民支持的哥,认为的哥主动归还应当受到奖励,“否则又会是另一领域的扶不扶问题”;另一部分市民支持乘客,认为的哥捡到乘客的东西就应当归还,“出租车是个特殊行业,拾到遗失物的性质不像大街上遗失物,这涉及到职业道德素质”。
 
  社会存在部分支持乘客,认为归还失主遗失物品不应索取其他任何报酬,“无偿归还”的精神应该大力提倡学习。然而,冷静地从这件事情背后来看,我们可以看出“的哥索要200元”并非索取有偿报酬,而是的哥拿到遗失物品后多方寻找孟先生,向他人支付过钱以及误工等费用,这本质上与“有偿报酬”有着大区别。
 
  现实人们以及孟先生等人对“的哥索取200元”的倾向和态度,关乎对“有偿归还”与“无偿归还”的界定,也是关乎对另一领域“扶不扶”的问题。
 
  值得强调的是,“200元”不是的哥归还物品时要求孟先生给予的报酬和奖励,而是自己主动归还过程中产生的支付费用和误工费等,可要求乘客(孟先生)赔偿。再从我国法律角度来看,“的哥送回乘客失物后索要200元”有一定法律支持依据,如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另外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物权法也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此外,我们不能用自己的道德标准去捆绑、挟持出租车司机正常合理的诉求,捆绑的“善举”得不到社会的褒奖和宣传,否则就将变味发愁,只会重新定义另一领域“扶不扶”问题——到底是捡到东西后据为己有,还是主动归还遗失物品?
 
  社会需要善行,善行也需要恰当的保护。“200元误工费”是的哥的正常诉求,需要社会中每个人撑出一把绿叶,以正确的价值观念、舆论向导支持和呵护出租车司机的“善行”,让“乐善好施”的行为不被扼杀制止。同时我们国家和社会大众也应当引导建立健全一套系统的道德激励机制,让每一个善举善言不被社会道德捆绑,都能在阳光下大大方方前行并传递温暖,切勿让200元误工费终止了“散着温热的善举”,浇灭了人类的“感恩之心”。宋俊平
[责任编辑: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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