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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如何计缴个税?

2013-12-18 18:42  深圳晚报

    深圳晚报见习记者苏翠通讯员黄艳映杨双宁

    为帮助纳税人了解相关税收政策,深圳晚报特邀深圳市地税局税务咨询中心工作人员详细解答市民咨询的热点与难点问题。

    咨询电话:12366-2

    福田区张小姐来电咨询:我公司是一家境内企业,在年底准备为国内员工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请问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

    地税局黄小姐回答: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以下根据实际工作中普遍存在的三种情况分别介绍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一)全额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1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8号公告)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1.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主替雇员定额负担的税款-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

    2.对上述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应扣缴税款。即:将应纳税所得额÷12,根据其商数找出对应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据以计算税款。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雇主为雇员负担的税额

    (三)雇主为雇员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8号公告)规定,雇主为雇员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的计算方法为:

    1.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查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根据其商数找出不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2)计算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

[责任编辑:毛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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