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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菏泽牡丹区潜规则:母亲不上环婴儿不落户(2)

2012-12-19 23:01  川北在线综合报道

  刘国敏律师认为,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并未规定户籍登记需要先上环或采取其他节育措施为前置条件,户口登记应是无条件登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并未规定公民必须通过上环避孕。相反,该法第19条规定,国家应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由此可见,在一些地方通行多年的“先上环后落户”的“土政策”,涉嫌违法违规。

  作为一名新爸爸,刘先生怎么也想不通,计生避孕的方法有很多种,为什么非要给妻子上环?妻子身体本就不好,加上又是剖腹产,身体状况还未完全复原,现在根本不具备上环条件。

  此外,事实已经证明,女性上环并不是一种完美的避孕方法。国家人口计生委科技司2007年曾发布一项《12万例宫内节育器避孕效果调查报告》。该报告明确指出,在2000年至2004年5年内,宫内节育器因脱落、带器妊娠等造成的累计不良停用率为23.31%。

  刘先生认为,将“上环”和“落户”强制捆绑管理的政策,使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了粗暴的侵犯。“你不能因为担心一个人将来会做小偷,就把他的手给剁掉吧。同样的道理,你不能因为担心一个人将来会生第二胎,就强制给她上环啊。”

[责任编辑:毛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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