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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3)

2012-10-27 22:33  川北在线综合报道

  第三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在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未履行本规则第十条职责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对机场管理机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驻场单位违反本规则第七条规定,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对该驻场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或其他驻场单位未能严格执行本规则,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车辆碰撞航空器事故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在内。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6年8月12日起实施。1998年6月3日发布的《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则》(民航总局第75号令)同时废止。
  附录:1.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样式(略)
     2.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行驶证样式(略)
     3.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车牌样式(略)

  关于《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的说明(略)

 

 

 

[责任编辑:毛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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