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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颁布实施(2)

2012-11-04 19:33  川北在线综合报道

  答:《条例》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车辆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问:《条例》对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填土或者在公路两侧房屋门前铺筑地面的行为,有何规定?

  答:《条例》规定,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填土或者在公路两侧房屋门前铺筑地面的,其标高应当低于公路路肩外缘标高30厘米,并且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排水设施。

  问:为保证公路的安全畅通和今后公路的拓宽发展,公路两侧都设有建筑控制区。《条例》对江西省建筑控制区的管理有 规定?

  答: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以公路两侧边沟外缘为界,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条例》规定,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条例》还规定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在实施有关行政许可或者建设用地审批时,涉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并在批准文件中注明建筑物与公路的控制距离。

  违反上述规定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或者建设用地审批的,该行政许可或者审批无效,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审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条例负法律责任

  问:如果违反《条例》相关规定,将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答:对违反《条例》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条例》的规定,分别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恢复路面,罚款等措施。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须缴纳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对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污染的,应当负责清除或者承担清除费用。

  《条例》还规定,驾驶车辆对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较大损害的,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接受调查处理;情节严重又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指定地点强制其停车,接受调查处理后方可驶离。

  问:《条例》今天开始施行。为了全面贯彻实施《条例》,省交通厅已经或者即将做哪些工作?

  答:我们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已经组织了学习,还将组织对全体路政人员的培训,使广大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正确领会《条例》的主要精神实质,熟练掌握、正确运用条文,做到依法办事,秉公执法。《条例》涉及面广、社会性强,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对全社会的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标语、条幅、手册、宣传画、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条例》的宣传活动,使《条例》的各项法律制度和具体规定被社会各界所了解,增强公民的公路法制观念,自觉遵守《条例》,并监督《条例》的实施,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更加支持,促进江西省交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江西日报 )

[责任编辑:毛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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