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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宁波禁止变相转让出租车营运权

2012-11-16 10:07  川北在线综合报道

  

  “出租汽车营运权应当逐步实行无偿使用”、“营运权应当采取服务质量招标方式授予经营者”……日前,浙江省宁波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经修改的《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简称《条例》)。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服务质量招标方式,是指通过公开招标,对参加投标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质量信誉情况、经营规模、运力结构和安全保障措施、服务质量 、营运方案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许可方式。

  对已经获得出租汽车营运权的经营者,《条例》规定,营运出租车服务质量连续两年不合格的,或经营者存在买断、长期出租出租车营运权方式,变相转让出租车营运权等禁止行为的,出租车管理机构将吊销相关经营者的营运权证。

  《条例》对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职责也作出了规定,要求管理机构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及时核实投诉举报情况,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和答复;情况复杂的,经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处理时限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责任编辑:毛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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