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合省情 立法为“路”
鲁迅先生曾经说过:“其实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便成了路。”一条路有多重要,一方水土和生活其间的人民深有体会。
17年间,山西公路通车总里程由1994年末的3.3万公里跨越发展到2011年底的13.48万公里,公路密度达到86公里/百平方公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公路网规模的不断完善,由公路建设飞速发展带来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增多,这需要更加契合、更有针对性、更具操作性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去规范、维护和约束。显而易见,1995年开始实施的《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已经不能适应山西公路发展的现实要求。明年1月1日起,《山西省公路条例》即将实施,与旧条例相比增加了21项条款。据省交通厅法规处杨继勇副处长介绍,这些新条款不仅廓清了不少法律问题,关注了热点焦点,还通过立法形式肯定了山西治超的“山西经验”。
从郑重草拟到反复论证再到正式出台,这一新条例走过近5年的立法之路。
法与时俱进: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是根本
毋庸置疑,公路建设对山西至关重要:山西作为煤炭资源大省,公路一年承载了12亿吨的货运量,全国排名第一。目前,山西已实现省会到市3小时、市到县2小时通达,88%的县通了高速公路的交通条件。
公路维护以及后续养护、管理对山西发展更为重要:截至2011年底,全省公路通车总里程达到13.48万公里,公路密度达到86公里/百平方公里。特别是在农村公路建设方面,山西取得了骄人成绩。截至去年底,全省共有1196个乡、镇,13个开发区,79个街道办事处,全部实现了通油路 (通车里程47826公里)。在全省28133个行政村中,具备条件的27950个行政村实现水泥(油)路全覆盖。
5000公里的高速公路、21个高速公路出省口以及十多万公里普通公路组成了山西庞大而密集的公路交通网络,其建设、养护和管理亟须结合本省实际的法律条例进一步保障。
但实施17载的《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已经不能适应山西公路发展的现实要求,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原《条例》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行政管理主体等方面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存在不一致的问题,法制的统一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所以修订《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是必然趋势。
--国家税费体制改革后,公路的建设、养护资金保障制度亟待完善。公路养路费取消后,有关公路养路费的规定已失去法律依据和管理内容。而原《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公路建设资金筹集的方式与国家现行规定不一致,而资金保障是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物质基础。
--随着农村公路建设的不断发展,其养护和管理任务日趋繁重。由于部分市、县政府配套资金投入不足,造成县、乡公路养护资金紧张,部分地区和路段存在失养、失修现象;在村道方面,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村道的建设、管理和养护没有专门规定,造成村道责任主体不明、管理和养护手段缺失。
因此,从维护法制的统一,适应山西公路交通事业发展的现实需求和规范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出发,制定《山西省公路条例》十分必要。
关注热点焦点:规范建设、养护资金来源用途
收费公路,一向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焦点。由于社会舆论质疑部分收费公路的规模和结构,且一些收费公路存在重收费轻养护的问题,影响公路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关于收费公路,新《条例》不仅列出对收费公路经营者的6项义务,还明确了公路养护质量保证金的缴纳及不养护如何处理的相应条款。
在“乡道村道特别规定”一章中,《条例》明确规定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资金来源,“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乡道、村道建设和养护资金筹措机制。”同时也规定,省、市政府对建设、养护项目实行定额补助;县以上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建设资金的投入,并将养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单位、个人捐助资金,鼓励利用冠名权、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且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通过地方立法明确村道的养护和管理主体以及各项资金专款专用,这样既保护多年来山西农村公路,特别是乡道、村道建设的成果,也是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管理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每到收获季节,全国各地因公路晒粮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接连见诸报端,因占用公路晒粮产生的交通事故和责任纠纷不断。这种情形在山西也屡见不鲜,乡村公路上铺开的粮食和暗褐色的秸秆经常让司机将车开得左扭右扭,险象环生。车辆因打滑、甩尾、避让而导致的交通事故并不少见。
《山西省公路条例》对于这种“年年治理 年年发生”的类似问题仍有明确规定: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路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营性修车洗车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在公路上倾倒垃圾杂物,擅自设置、损毁、移动公路标志,堵塞公路排水系统,擅自挖掘公路等行为,也属于违法行为。违反者,视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条例》还在公路规划和建设、公路养护、路政管理等多个方面,着力从制度上解决制约和影响山西公路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
新条例亮点:立法肯定山西治超经验
据有关部门统计,2007年以前,山西因超载损毁公路2000公里,造成危桥800多座。2007年仅干线公路因超载车辆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0多亿元。山西新一轮治超以来,全省公路超载率从之前的13%下降到了目前的0.2%以下。全省827座危桥全部得到治理,全省没有因为超载新增一座危桥。因为超载形成的公路坏损基本绝迹,累计减少公路经济损失150亿元。
山西从超限超载频发省份到治超先进省份,在全国形成了治超工作的“山西经验”。“政府主抓、部门联动、属地管理”的工作格局和“管理无缝隙、责任网格化”的监管模式正是治超经验的关键。杨继勇介绍说,为了推动治超工作法制化,建立治超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防止和制裁超限超载行为,《条例》将山西在治超工作实践中总结出的有效机制和宝贵经验,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肯定。例如,第39条明确了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内派驻路政管理、交通警察等执法人员,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联合执法。
新《条例》贯彻了权责统一和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的原则,这也是一大亮点。
作为山西对公路规划、建设养护、路政管理、超限治理等方面进行规范的地方性法规,新《条例》总结了近年来山西公路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成功经验,借鉴了兄弟省市的立法经验与成果,构建和完善了山西公路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法律制度。其颁布施行,对于依法保障山西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公路路网有效运转,更好地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方面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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