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日前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规定高校学生有十类情形不得转学。
根据规定,学生有下列十种情形之一,便不得转学,包括:入学未满一学期的;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研究生二区招生单位录取的转入一区招生单位的;跨学科门类的;应予退学的;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通知》要求,高校对转学的政策、程序、结果进行公开;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6大信息。
成都商报记者 汪玲
原标题:大学生不得同城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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