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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出台

2015-12-24 17:12  四川日报

  日前,省委办公厅印发《四川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办法》要求,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新建、改扩建纪念设施和改陈布展、变更名称等,须报省委宣传部审批。对出现擅自修建、未批先建、边报边建、变相搭建、随意扩建等问题的,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办法》明确,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在重大历史事件、历史人物纪念日和重要节庆日,特别是与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直接相关的纪念日,免费向社会开放。已纳入免费开放范围的教育基地必须对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未纳入免费开放范围的教育基地,要制定完善门票优惠办法,对青少年学生集体参观实行免票、个人参观实行半票,对教师、现役军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群体参观给予优惠。

  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考核将采取平时考核、集中考核、委托第三方暗访考核相结合方式进行。省委宣传部每两年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进行集中考核,并结合教育基地主管部门平时考核情况确定考核等级。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撤销其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称号。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将被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将报请中宣部批准,撤销其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称号。

[责任编辑:毛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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