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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独居生活

2016-04-07 12:07  四川日报

  我省强化落实家庭监护责任体制机制 不满16周岁不得脱离监护独居生活

  相关部门要按时完成摸底排查任务,全面、清晰地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基本信息并建立信息台账数据库

  发现农村留守儿童有脱离监护、遭受不法侵害等情况时,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等相关人员负有强制报告义务

  本报讯 (记者 刘星)4月6日,记者从全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我省将对留守儿童生存状况全面摸底排查,完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机制,推动形成政府、家庭、社会、学校关爱保护留守儿童责任体系。

  会议明确,要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提出留守儿童的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同时,父母要加强与留守未成年子女的联系,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

  各地要全面、清晰地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基本信息,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数据库。积极探索并不断完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机制,努力构建“政府、家庭、学校、社会”四位一体的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格局。

  学校、村(居)民委员会、有关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强制报告义务,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有脱离监护、遭受不法侵害等情况时,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要依法按程序及时处理;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责任编辑:毛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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