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下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到2020年,努力实现全省90%的乡(镇)、80%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农村寄宿制学校建有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活动场所和必要的关爱设施,全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全面建立,救助保护机制有效运行,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为实现以上目标,《实施意见》对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落实部门联动责任,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动员和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等作出明确要求。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方面,《实施意见》明确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时须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其健康安全成长和受教育等基本权利。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在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上,《实施意见》要求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健全评估帮扶机制、强化监护干预机制。明确了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强制报告义务。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省级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市县乡各级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制,建立和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特别是对底数不清、风险隐患排查不到位、突发事件处置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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