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公租房管理 广元暂按原《意见》执行

2012-07-19 22:03  广元晚报

    1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的《公共租赁房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开始实施。昨日,记者从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了解到,去年我市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指导意见》制定出台了《广元市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此次全国的《办法》实施后,我市将待全省的贯彻意见出台后,结合我市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差异

    《意见》和《办法》在很多条款都有不尽相同之处

    《办法》:期限不超过5年
    《意见》:3年期限,到期可续租
    住建部的《办法》明确,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我市的《意见》则没有对租赁期进行明确的限制。虽然规定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在合同租赁期内不调整租金”;但也提出,“合同到期确需续租的,承租人按照申请程序重新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

    《办法》:违规要在搬迁期腾退
    《意见》:只规定严禁违规行为 
    如何保证公共租赁住房公平地面向每一个困难家庭或个人?《办法》规定,承租人在3种情况下,应当在搬迁期内腾退公租房。 其一是承租人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改变用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且拒不恢复原状,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回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二是承租人累计拖欠6个月租金、未按规定申请续租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其三是承租人有不符合续租条件、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和承租或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等情形的,应当在搬迁期内腾退。
    而我市的《意见》虽然也规定“严禁违规出租、出借、闲置或改变住房用途等行为”,但并没有提出相应的处罚规定。

 

    对接暂按原来我市制定的实施意见进行管理

    相关工作人员说,在《办法》出台之前,市政府去年已经出台了《意见》。一直以来,我市都是按《意见》进行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此次全国性的《办法》实施后,我省将出台相关贯彻实施意见,而我市将会待全省的贯彻意见出来后,结合我市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目前暂时仍按原有的《意见》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

    广元晚报记者  陈静秋

[责任编辑:毛青青]
分享到:
资讯 区域 市州 读报 宠物 观点 科技 养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