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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违法停放处罚执行新标准 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罚款100元

2015-06-15 09:52  川北在线原创 禁止转载

    本报讯(记者 赵雪洋)10日,记者从市城管执法局获悉,根据新修订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和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川公发〔2014〕98号)要求,四川省交管部门将执行新的处罚标准。市城管执法局按新规定对机动车违法停放处罚标准进行了调整,于6月8日实行。
    具体处罚分三类:
    一是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根据《道法》第56条第1款,《道法》第93条第2款,行政处罚100元。
    二是机动车违反规定临时停车,驾驶人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根据《道法》第56条第1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道法》第93条第2款、《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65条第14项,行政处罚50元。
    三是机动车违反禁止标志、标线指示的,根据《道法》第38条,《道法》第90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66条第4项,行政处罚100元。如5日之内,违反该条规定的驾驶人未到市城管执法局接受处罚,违法证据在审查后录入交通违法处理系统进行处罚,行政处罚100元,并记3分。

[责任编辑:毛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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