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没有了生育能力,妻子竟然意外怀孕,真是一件奇葩事儿。可要说这奇葩女子还敢在朋友圈大肆宣扬自己的婚外孕,并以此为傲,令小编不禁感慨:姑娘如此自毁名节,简直是女人中的败类,社会里的渣渣啊!
丈夫无生育能力,妻子外面寻欢
晓月和小叶打工期间相识恋爱后结婚,并共同生育了自己的女儿。夫妻生活六年来,感情尚可。为了家庭的日子更好些,小叶外出打工挣钱,晓月留在家里照顾家庭和孩子。现在女儿五岁了,按照农村的计划生育政策,他们可以申请生育二孩,该要一个儿子了。可是,由于长期劳累,小叶的身体出现了毛病,虽经治疗,但其生理疾病已经无法逆转,不能再生育了。一番苦恼之后,夫妻相互安慰,也随着时间的淡忘,一家人就放弃了当初“儿女满堂”的念头了。
2014年底,他们发现晓月的言谈举止可疑,并且逐渐身孕外露,一家人在悄悄地寻思着这一奇特怪事。一天,小叶趁晓月不在时,偷偷打开了她的手机QQ聊天空间,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晓月和他人暧昧通奸的事实就展现在眼前,而且,更令人难以容忍的是,晓月还把自己婚外怀孕的丑事当成了自己的荣耀,在朋友圈内大肆宣扬。小叶忍无可忍,在保存好相关证据后,向晓月发难,非得讨要说法。此时,双方的情感已尽,只剩得怨恨重重,矛盾一触即发。
司法干警悉心的疏导化解了小叶心中的怒火,经劝说和好无望,调解双方离婚。最终,在晓月放弃分割婚后的全部共同财产并给付女儿抚养费的情况下,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
抚养权归属原则
本案中,女儿的抚养权判给了小叶,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那么,关于抚养权的归属究竟包含哪些原则呢?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那么,通常情况下,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总的原则: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本案中,晓月作出了伤风败俗之事,很难认定其能给予女儿健康的生活环境;其次,小叶已经丧失了生育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女儿交由小叶抚养更为妥当、合理。
朋友圈发婚外孕,侵犯丈夫隐私权
个人隐私受法律的保护。一切侵扰他人私生活、公开他人隐私的行为,既是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本案中,晓月“大胆”在朋友圈发婚外孕,好似天大的“荣耀”一般,同时爆料丈夫不能生育,这既侵犯了小叶的隐私权,同时也使得小叶承受双层打击。
朋友圈也是一个相对公开的空间场所,未经他人同意将他人隐私公开在平台之上,是一种违法行为。每个人都应该培养尊重他人隐私的意识。
女人应该有一颗自尊自爱之心
女人应该有一颗自尊自爱之心,不狂妄、不轻贱、不浮夸、不自卑。俗话说得好,做一个明媚的女子,不倾国也不倾城,只倾其所有过自己想过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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