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谌某根妻儿未提供证据证明陈某庚、陈某雄、曾某雯、王某元、陈某名存在特定危险的先行行为,以及谌某根的死亡与喝酒有关系,其要求5人承担注意和照顾义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谌某根妻儿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谌某根妻儿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谌某根妻儿不服上诉,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热2025-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