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在全家人都沉浸在悲痛里,根本没心思考虑其他事。"刘先生表示,等家人情绪平复后,或许会通过法律途径起诉李某某,主张民事赔偿。在他看来,周凤刚是为了营救李某某才不幸溺亡,女方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周先生也表示,目前所有相关事宜都委托给儿子的表哥处理,至于是否起诉女方,还需要等日后和家人慢慢商量再做决定。记者曾多次尝试联系李某某本人、其家属以及当时在场的闺蜜,希望核实相关情况并了解他们的态度,但截至发稿前,始终未能获得对方回应。
律师解读:情感关系与法律义务的边界
这起悲剧引发的不仅是情感上的惋惜,更有关于法律责任的讨论。四川恒和信(凉山)律师事务所张天鸿律师针对该事件的法律层面进行了专业解读。
张天鸿律师表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处于危难情形时,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及时施救。这类法定救助义务通常存在于特定身份关系中,比如父母对子女、夫妻之间,或是基于特定职业职责,像警察、医生等从业者,因职业特性而肩负相应的救助义务。
他进一步解释,实践中还存在一种"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若是一方的行为导致另一方陷入危险状态,就必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发生。具体到该事件中,若李某某的跳河行为是因周凤刚的言语刺激或双方共同的危险行为所导致,且存在明确的法律因果关系,那么周凤刚会负有相应的救助义务。但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男女朋友关系并未被纳入法定救助义务的范畴,这种关系更多存在于道德与情感层面,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特定身份关系,因此原则上不会产生强制性的救助义务。
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阿牛拉体律师也给出了类似观点,他提到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明确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基于这一规定,周凤刚的家属有权向作为受益人的李某某主张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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