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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小三”纵火烧情夫 一死两伤谁之过

2013-10-27 23:49  法邦网

深夜“小三”纵火烧情夫

深夜“小三”纵火烧情夫,一场孽缘造成一死两伤。乍看之下,“小三”不仅破坏家庭,竟还火烧正房太太,实在是罪大恶极,造人唾弃。深究下去才发现,被烧情夫才是罪魁祸首。在此提醒大家唾骂“小三”之时,不要忘记想享受齐人之福的情夫也是要受到谴责的,毕竟一个巴掌拍不响。

据报道37岁的刘某离异后经朋友介绍,刘某认识了李某,随后李某对其发起了猛烈的爱情攻势。被爱情冲昏头脑的刘某顾不得李某已有家室,于去年5月正式与他确定情人关系。感情逐日升温,但李某却似乎没有离婚的意思,在刘某多次怀孕后,李某都带其去医院做了人流,之后,两人间的矛盾越积越多。见转正”无望,刘某想再婚却总遭情夫李某阻挠,使得刘某再婚无望。绝望之下,刘某火烧“情夫”一家情夫李某因伤势过重去世,李某的妻子也身受重伤,目前9月2日,攸县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刘某。

一死两伤是放火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本案中刘某火烧情夫造成一死两伤,刘某现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批准逮捕。可能好多人会有疑问,刘某放火烧情夫为什么不是放火罪,而是故意杀人罪,下面我们来具体区分一下放火罪和故意杀人罪。

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如果人以放火为手段杀害或伤害特定的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虽以放火为手段杀伤特定的人,但同时可能造成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放火罪论处。

在本案中刘某放火是为了杀害情夫李某一家,并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也没有危及到不特定的人生命、健康安全以及重大公私财物的安全,因此刘某只能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放火罪。

[责任编辑:毛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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