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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吵架摔死宝宝 儿子系多处受伤后惨死

2013-10-27 23:53  法邦网

导读:

吵架摔死宝宝,宝宝身体重程度受伤,最终不治身亡,这样的家长不配为人父母,都说虎毒不食子,夫妻再怎么吵架忍一忍就过了,把气撒在一个多月的宝宝身上,不理智、不科学,更没有人性!如今,孩子死了,希望没了,杀人的母亲也该坐牢了?

事件回顾:

夫妻吵架摔死宝宝

28岁的刘某与丈夫吵架后,心情不好迁怒儿子,将自己18个月大的儿子抱起后三次摔在地上,致使其儿子头部多处骨折及腹部脾脏破裂等多处不同程度受伤,并于当日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昨天上午刘某在嘉兴海宁法院受审。(来源:现代金报)

法邦时评: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认定

故意伤害罪是指侵犯或者损害被害人身体的行为。被害人可以是一个健康人也可以是一个本身有疾病的人,而导致病情加重或者死亡。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轻伤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轻伤结果的,不宜以犯罪论处。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故意伤害致死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主观上对伤害持故意,对致人死亡有过失。

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行为人,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故意伤害造成重伤的,包含两种情况:

一是行为人明显只具有轻伤的故意,但过失造成重伤;

二是行为人明显具有重伤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没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未遂犯。

故意伤害致死的成立,客观上要求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对死亡没有故意,但具有预见可能性。既然是伤害致死,当然应将死亡者限定为伤害的对象,即只有导致伤害的对象死亡时才能认定为伤害致死。但对于伤害的对象不能作僵硬的理解,尤其应注意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

刘某与丈夫吵架后,心情不好将自己大的儿子抱起三次摔在地上,致使其儿子头部多处骨折及腹部脾脏破裂等多处不同程度受伤,这个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对于孩子的死亡结果不是故意为之的,但是孩子的死刘某是有预见的可能性的,她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应该对其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网友评议(来源:新浪微博)

她不配为人母

@ TA王飞: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可以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这种刑罚不合理吧,看来恶人代价不是很大啊。

@ 妈妈说0-6:人性到底怎么了?

@人心已如地狱:这真的是亲妈吗?怎么能下得去手!

结语:

孩子是夫妻共同的心灵显示器,是父母心灵的镜子。如果夫妻不和,孩子内心就有裂痕,内心就较劲。夫妻爱较劲,生出来的孩子一定爱较劲,夫妻经常吵架,就会导致孩子觉得生活的家庭不幸福。如此以往,孩子并不能健康的成长,而且在这样的环境中,孩子也是危险的,说不定哪天一些不爱孩子的母亲控制不好自己内心的怒气,就把孩子给伤害了。好好爱自己的孩子吧,他们需要呵护!

[责任编辑:毛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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