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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少女遭强暴生子 警方为何不立案

2013-10-28 09:32  法邦网

12岁少女遭强暴生子

12岁少女遭强暴生子,孩子生下以后,少女大多数时间不敢出门,不仅有人骂她影响声誉,还有村民要赶走她全家,而这个孩子从一出生也身负重任:做一件能够指证自己父亲的“证据”,母子俩注定了就这样艰难的活着。

12岁少女遭强暴生子案,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公安局在7月2日,女婴满两个月之际,给李家人送来一张“不予立案通知”——“李思思控诉梅溪中心小学汤某等3名老师强奸案,我局经审查认为无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存在,不予立案。”孩子的爷爷称,自己坚持让女儿把孩子生下来,为的就是争一口气,那些给女儿造成过伤害的人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

12岁少女遭强暴生子,警方称美俄有证据,不予立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案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由此可见,立案的标准有三条:

有犯罪事实

(一)有犯罪事实

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

(三)属于自己管辖

如前所述,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管辖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职;不应当管辖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权。

综上所述,只要符合以上三点,不管对方是什么人,哪怕是没见过他,都不能影响立案,对于12岁少女遭强暴生子的证据的确是最大的难点,但是孩子出生以后,孩子的DNA完全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立案,再审查。

 

[责任编辑:毛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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