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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母女遭软禁 三母女被性侵20年

2013-12-11 12:07  法邦网

华人母女遭软禁

华人母女遭软禁,软禁期间被黑人当性奴,足足被蹂躏20年,身心被严重摧残,直到现在回忆起这些不堪回首的记忆,仍旧痛苦不堪。母亲更是后悔不已,后悔当初轻信了非裔男子的甜言蜜语,男子变态的行为更是让人觉得可耻。

据报道,旧金山湾区传出华人三母女惨遭一非裔男子折磨软禁的惨案。原籍潮州的华人女子20年前被丈夫抛弃,带着一对年幼女儿,走投无路下,被一名陌生非裔男子“我会让你们过得更好”的甜言蜜语诱骗,孰料从此开始漫长的噩梦。先是年仅3岁的小女儿被强奸,接着两个小女儿陆续被剥夺受教育权,被软禁在家中。不愿透露身份的受害母女5日深夜在东湾列治文市接受该报专访,透露过去20年来饱受折磨的惨况。在刚过去的星期日(12月1日)上午,小女儿再遭迈尔莱强暴和殴打,被打得眼睛瘀青、手臂红肿,她不堪受辱,终于在母亲协助下夺门而出向邻居求救,警方抵达后将她们带离魔窟,而迈尔莱在警方抵达前已逃离现场。

非法拘禁罪的认定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华人母女遭软禁,20年来饱受折磨,非裔男子使用强制方法,非法剥夺华人母女的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因此,犯非法拘禁罪,就会按上述标准进行处罚。想要在最低的量刑标准下被处罚,最好有律师辩护。(法邦网)

[责任编辑:毛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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