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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豪20万买坦克停放高速公路边 交警一头雾水

2013-12-11 12:10  法邦网

土豪20万买坦克停放高速公路边

土豪20万买坦克,现场的越野爱好者说,这辆坦克约有2米高,车身长约7米,加上炮筒长约10米,重22吨,是个大家伙,但其实价格并不十分昂贵。真可谓土豪霸气不可欺,有钱人就没有买不到的物质,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去买自己想要的东西,却没有想过要用这些钱去帮助一些贫困的人群。

12月4日上午,浙江台金高速仙居东出口匝道边上,一辆水陆两栖坦克霸气现身。据围观的人说,这辆坦克是台州仙居一个老板收藏的真家伙。坦克停放的场地位于台金高速仙居出口匝道边的一块荒地上,平时有一些开越野车的人在这里练车。一时之间,关于这辆坦克的照片和猜测,在微信朋友圈上越传越广。一位过路车主看到后,拨打了台州高速交警的12122报警电话。民警到达现场后,看到坦克周围有许多围观者,不少人已经爬到坦克顶上,摆着各种造型拍照。

我国《合同法》第132 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由此可见,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哪些物可以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

我国《合同法》第132 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由此可见,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须为法律允许买卖的物,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物不能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出卖人所有或有处分权的物。出卖人一般为标的物的所有人。但依法律规定或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享有处分权的非所有人也可以作为出卖人,如抵押权人、经纪人、人民法院等。

三、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现属于出卖人。以他人的物为买卖仍为有效。但如不能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并移转于买受人,则因主观不能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四、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现已存在。将来产生或制作的物品亦可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标的物的期限到来之时,该标的物仍未存在的,按履行不能处理。

五、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买卖时已特定。非特定物亦可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六、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须非出卖人特为买受人制造或由买受人提供制造所需要的大部分重要材料的物。否则,就不属于买卖合同,而属于承揽合同。

坦克可以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只不过在买卖的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很多的法律风险,律师可以防范这些风险的发生。(法邦网)

[责任编辑:毛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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