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案监控视频曝光
李某某案监控视频曝光,据称尽管去年末该案已经二审宣判,但仍然无法阻止这位周律师坚持下去的步伐。我们欣赏律师的愚公移山的精神,这次的证据会使李某某翻案吗?那就要先来看看监控视频能不能作为证据。
1月4日,李某某强奸案同案被告人之一王某的辩护律师周翠丽在微博发布两条疑似电梯监控视频,视频上显示的时间是2013年2月17日,正是案发当日。两视频加起来不到1分钟,视频中,一女子被打马赛克,律师意指其是被害人杨女士,但是单从她头顶的发旋儿判断身份未免也太令人为难。
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条件
审查视听资料时,尤其是准备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视听资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作为定案依据的视听资料必须是原件,经过剪辑、删接或其他可能导致失真的技术加工处于处理的复制视听资料,一般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因特殊原因需要以复制件出现的,应当对复制的过程严格加以记录,并经过准确地核对、固定或封存。
2、作为定案依据的视听资料必须合法,其中包括主体合法和程序合法。所谓主体合法,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收集的主体应当是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除此之外的其他人,如辩护人等作为收集案件材料的主体,必须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同意,特别是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时,还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后方可进行;所谓程序合法,是指司法人员在直接录制视听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经过必要的审批手续,采用合法的手段。对于在勘验检查、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案情的视听资料证据,应依照有关扣押的规定,依法实施扣押,并且认真进行保管和封存。
3、作为定案依据的视听资料,其记录的内容应当客观、真实,并且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必要时,可作专业技术鉴定,以排除伪造、篡改的可能。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视听资料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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