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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医大情杀案被告当庭下跪 故意杀人的量刑标准

2014-02-25 13:20  法邦网

导读:

安医大情杀案被告当庭下跪,他用这样的方式表示对死者家属的歉意,这样的忏悔方式并不能博得人们的同情,如果杀了人下跪就可以得到原谅,那么法律对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规定意义何在,有些错误犯了之后无论如何怎样后都不能回头的,就比如故意杀人,杀了人之后,法律是不允许其逃脱制裁的,故意杀人的量刑标准又是什么呢?

事件回顾:

安医大情杀案被告当庭下跪

据悉,被告人胡某是安徽医科大学08级学生,大一时认识了同校女生李某,随后展开追求。2012年下半年,胡某发现该校09级学生谈某经常跟李某一起去图书馆上自习。胡某认为谈某插足了自己与李某的感情,遂在淘宝网购买斧头,于2012年12月20日在学校图书馆内持斧头和水果刀多次砍击谈某头部和颈部大动脉,又将其拖到地上连续砍击数斧致其死亡。胡某一审被判处死缓。合肥市检察院对该案提请抗诉,认为一审量刑明显不当,应判处胡某死刑立即执行。2月20日上午,合肥,“安医大校园凶杀案”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庭审结束前,被告人胡某突然向被害人家属下跪谢罪。(来源:中国青年网)

法邦时评:

故意杀人的量刑标准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被告人胡某杀人的手段非常残忍,死刑用在他身上才更显得有意义,小编也觉得不应该对其适用死缓。

网友评议(来源:新浪微博)

爱情很伤人

@如果你还在:这个世界上最容易让人幸福的是爱情,最容易让人误入歧途的也是爱情,爱情可以造就一个人,同时也能毁掉一个人,胡某在爱情的路上迷了路,他犯了罪,劫数难逃。

@等不等:情杀案件总会触动人们的神经,爱情本是美好的东西,被混杂在了这样的惨剧下会让人心生畏惧的。

结语: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情杀案件在刑事犯罪当中所占比重呈明显的上升趋势;因两性不正当关系而造成的情杀、他杀案件在故意杀人案中所占比例最高,情杀案件多发也正在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和思考,人们应该调整好自己对爱情的态度,切不可因爱生恨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到时候即使是律师也帮不上什么忙了。(法邦网)

[责任编辑:毛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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