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凌风患血癌去世
高凌风患血癌去世,作为台湾综艺界元老级的人物,曾是当时舞台艺人争相模仿的对象,他的去世无疑是台湾综艺界的一大损失,他幽默,风趣,有才,深得人们喜爱。
17日,台湾资深艺人高凌风因血癌逝世,享年63岁。高凌风一生婚姻波折,3结3离6子女3孙。与第3任老婆金友庄结婚17年,育有三子女,分别是4女葛子扬(阿宝),18岁,现念大一;独子葛兆恩(宝弟),16岁,现念高一;么女葛嘉怡(宝妹),10岁,现念小四。
逝者享有哪些权利
逝者所享有的权利是我国宪法的基本法律所规定的。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宪法的这一条款规定了公民的人格权不受侵犯。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一条又以基本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逝者的人格权并不随逝者的死亡而消灭。
逝者仍享有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人身权
人身权利是指与公民人身不可分离,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的范围比较广泛,一般公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
(二)个人财产的处分权
公民对个人合法财产的处分权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对个人财产的处分是一种单方面的个人行为,不需要征得他人的同意(另的约定或法律规定的除外)。但对于逝者来说,这项权利的实施主要体现在对自己遗产的处分上。
对自己遗产的处分是一个非常特殊的财产处分问题,我国专门制定了《继承法》来规范这种行为。说其特殊是在于,遗产的处分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能进行的民事活动,而被继承人又是自己生前以遗嘱的形式宣布自己财产处分方式方法的单方面规定。这种单方面宣告的行为,只有其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是受法律保护的行为。
(三)特殊合同的执行权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面当事人之间的行为。但由于一方当事人去逝,会造成合同无法实际履行而被中止。如劳务合同会因为提供劳务服务的一方当事人死亡而无法执行。 但是,也有一些特殊的合同不受此限。这类特殊的合同体现在逝者生前与自然人或法人订立的关于自己遗体的处理方式和为自己组织丧葬仪式的合同。这类合同生效的前提是逝者死亡的事实发生。逝者没有死亡这个合同是不会执行的,只有逝者死亡事实发生了,这个合同才能被履行。这类合同的执行人是逝者的对方当事人。
关于逝者对自己遗体的处分问题,法学界有不同的意见。因为活着的生人是不会处分自己的身体的,也不会让别人来处分自己的身体。这种出现了遗体是人还是物的争论。综合目前的观念,在处分自己遗体方面,多数人认为遗体具有物权性特征。因为只有物才能被所有人进行处分。
高凌风去世后,他仍旧享有上述的各项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他的亲属可以聘请律师维护其合法的权益。(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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