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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完善“四项制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2016-05-20 19:43  巴中市府
  项目资本金制度。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与银行代发工资作为政府性投资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的必须准入门槛,以专用条款约定项目资本金到位责任和相关违约责任。

  农民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按工程合同造价的5%缴纳工资保证金,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按信用情况将企业分为重点监控和非重点监控,列入重点监控和首次入巴企业应以现金方式全额缴存保证金,非重点监控企业保证金现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0%。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保证金缴存实行与诚信评价等级挂钩的差别化管理,动态化监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影响的,及时曝光,并对其资质年检、信贷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等进行限制;对市场信用好、三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下浮30%工资保证金缴存额度;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动用保证金未按时足额补缴的,上浮50%工资保证金缴存额度。

  工资支付制度。对企业未按时拨付工程款和监督失职导致的欠薪行为,从工资保证金中直付农民工工资。因企业单方面原因造成的欠薪行为,暂停后续工程款拨付,以工程尾款和合同金额的80%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责任编辑:毛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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