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和个人负担,促进稳定就业,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从今年3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2%降至1.5%,个人缴费费率从1%降至0.5%。
根据《通知》,我市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从3月1日起执行下调,用人单位因稽核、自查漏报等原因申请为职工补缴今年3月后的失业保险的,均按下调后的标准执行。对尚未缴纳今年3月、4月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由社保经办机构按下调后的费率重新核定失业保险费后缴纳。
同时,对已按原费率缴纳今年3月、4月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由社保经办机构将用人单位多缴纳的部分对5月的失业保险费进行抵缴,如用人单位多缴部分足够抵缴的,用人单位不再缴纳今年5月的失业保险费,抵缴后若有余额,由社保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进行结算;如用人单位多缴纳部分不够抵缴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已按原费率缴纳今年3月、4月失业保险费的,多缴纳费用中的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在代扣代缴社保费时自行与职工结算差额。采访中,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人社部门将认真测算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统筹安排和合理调度使用资金,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可持续支付,按时足额兑现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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