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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区检察院制定《严守防范冤假错案底线工作细则》加强和规范侦查监督工作

2016-04-26 20:26  www.panzhihua.gov.cn

  近日,为全面贯彻落实侦查监督工作法治化、现代化的工作要求,推进侦查监督工作实现新的发展,进一步提升案件质量和效率,东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关于严守防范冤假错案底线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该《细则》从基本原则、操作流程、办理程序、工作要求等方面入手,首次全面、详细的对防范冤假错案进行了系统化的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实践性和可操作性,为我院侦监工作迈入新台阶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是严格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严防冤假错案。《细则》详细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机制的启动,以及对刑讯逼供、违法取证、取证不符合程序等方式获取的非法证据、瑕疵证据排除作出了细致规定,同时对于排除的非法证据及调查材料需单独装订成册随案移送,避免上下脱节、重复审查。《细则》首次将其捕诉衔接机制相结合,及时送达公诉部门并随时跟踪,确保排除结果的延伸应用。

  二是完善每案必讯制度,提升审查逮捕案件质量。《细则》规范和加强了审查逮捕阶段的讯问工作,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做到每案必讯,对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无作案时间、不构成犯罪、受到刑讯逼供、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等意见、线索,要坚持认真审查核实,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予以说明。同时将讯问证据作为获取非法证据线索的重要方式,扩大每案必讯的结果运用,以保障案件质量得到有效提高。

  三是以客观证据为核心,建立精细化诉讼式审查逮捕模式。《细则》结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打破以往的审查模式,改变之前鉴定意见等霸王性证据理念,强调全面审查全案证据,包括从客观证据到主观证据;着重对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行政机关说明性材料等客观性证据的收集过程、制作过程、鉴定程序等方面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审查,同时推行建立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证据论证和案件事实认定体系以及诉讼式审查模式。

  四是规范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加强监督制约。《细则》规范了可提前介入案件的具体范围及介入检察人员的主体要求;明确了提前介入人员仅提出引导取证或法律监督意见的工作职责,禁止对案件实体问题发表具体意见,坚持介入而不干预、建议而不代替、引导而不指挥,防止随意介入、胡乱指挥现象发生;对侦查机关的违法侦查活动可提出口头或书面纠正意见,强化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杜绝冤假错案发生。

  此外,《细则》还对精细化审查、内设机构间的协调配合作出了详细规定,进一步推动了侦监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建设。

[责任编辑:毛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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