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住底线民生,经四届广安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我市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370元/人·月调整为430元/人·月,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2280元/人·年调整为3120元/人·年,新标准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城市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为450元/人·月,集中供养标准为550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由260元/人·月调整为320元/人·月,集中供养标准由390元/人·月调整为450元/人·月,新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新执行标准均超过全省低限水平,农村低保标准超过国定扶贫线。同时,会议还要求各地广泛宣传低保和特困供养兜底政策,强化减量提标、分类施保、资金筹措、监督检查,做到公正透明、动态管理、精准保障、应保尽保,务必确保调标政策及时兑现,切实托起民生幸福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