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邓弟在担任定安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自2009年至2011年春节期间,为多家房地产公司审批土地办证材料、支付给测绘队审批费用以及支付地基评估公司费用期间,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现金44万元、港币10万元和9万元购物卡,为他人谋取利益。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邓弟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多个公司及个人的巨额贿赂,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邓弟以一审法院没有认定其自首情节,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海南省一中院再审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对于邓弟及其辩护人提出邓弟有自首情形,经审理查明,其行为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本报记者邢东伟吴晓锋本报通讯员刘佳)
热2024-02-21
热2024-02-09
热2024-02-09
热2024-02-03
热2024-02-03
热2023-12-07
热2023-11-23
热2023-11-23
热2023-11-23
热2023-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