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草案代拟稿)》,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其他部门法定职权范围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违反规划、土地、征地拆迁、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未经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及生产许可的;
●概算调整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的;
●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以及建设计划外工程的;
●重大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未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的;
●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改变资金用途,转移、侵占和挪用建设资金情节严重的;
●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因参与建设的相关单位的责任造成预算严重失控和重大损失的;
●虚假签证、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情节严重的;
●社会中介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故意少算或者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记者 任鸿)
[责任编辑:毛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