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依托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载体,建立健全村党组织领导、村民委员会负责、各类协商主体共同参与的村级协商工作机制,逐步形成协商主体广泛、程序科学、制度健全的农村社区协商新局面。
二是普遍建立村民代表联系户制度,让村民代表真正成为联系户与村“两委”之间的桥梁与纽带。鼓励专业社会组织参与决策咨询,鼓励驻村(社区)单位代表、专业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利益涉及方等参与民主协商。
三是进一步丰富完善村(居)民自治形式、拓展村(居)民自治深度,充分发挥村(居)民小组、院落(小区)、村民聚居区等微自治组织自我服务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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