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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出台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2016-01-11 13:05  达州政府网
  •     原标题:我市出台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来源:达州政府网

        近日,达州市人民政府发布《达州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日达州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的其他救助,做出明确规定,为进一步织密困难残疾群众的基本民生安全网、实现残疾人与全市人民共奔小康再添一道坚实的“防火墙”。

        关键词1:最低生活保障

        《办法》规定,乡(镇、街道办事处)在受理申请后,应及时派工作人员和驻村干部进行入户调查,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并多渠道核查信息。要设立固定公示栏(墙),公示城乡低保政策、申报程序、审核审批结果及投诉电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严禁不经调查、评议、公示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低保范围。

        关键词2:特困人员供养

        《办法》明确,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居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自行选择供养形式。各地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或者精神障碍的特困供养人员提供供养服务。

        关键词3:受灾人员救助

        《办法》规定,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对受灾人员开展心理抚慰,做好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住房。各地要根据灾情按应急转移、灾后过渡、灾后重建、冬令春荒等环节,按照救灾政策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灾害救助标准,并严格执行。
    [责任编辑:晓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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