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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寒诉百度侵犯著作权案 庭审结束未宣判

2012-07-12 23:54  四川在线

韩寒(资料图)


韩寒(资料图)

  韩寒诉百度侵犯著作权案庭审四小时,当庭未判

  互联网如何兼顾分享和保护

  7月10日下午,韩寒诉百度文库侵权案一审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原告韩寒方面认为百度文库侵害了原告对其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关闭文库,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被告方称百度文库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双方最终未达成调解,合议庭宣布休庭,该案当庭未予宣判。

  韩寒:要求持续7天在首页道歉,赔偿损失近76万元

  百度:文库没有审查义务,应受避风港原则保护

  原告诉称,青年作家韩寒并未授权任何网络机构发表《1988:我想和这个世界谈谈》、《像少年啦飞驰》、《零下一度》三部作品。百度文库用户上传该三部作品,百度文库审核并放行、将作品放到推荐文档中推荐,间接帮助用户传播,存在侵权行为。据此,原告要求百度停止侵权行为、关闭百度文库、持续7天在百度网站首页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合计75.4万元、合理费用合计1.2万余元。

  被告辩称,百度文库是一个信息储存空间,按照国际惯例,对网民上传的作品没有审查、主动积极查找侵权事实的义务,但百度出于自律,自行研发DNA反盗版系统,通过和后台上传的正版文档进行比对,防止侵权文档上传。百度文库称推荐文档部分并非人为操作,而是机器根据关键词进行匹配呈现,百度文库并未将韩寒的作品设立专门的推荐栏目推荐。被告认为,百度文库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属于信息存储空间,百度为防止作品的侵权,作了多种措施,而且,百度公司在接到韩寒投诉后,已及时将投诉作品纳入文库反盗版正版资源库,百度文库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者,应该受到避风港原则的保护。所谓避风港原则,是指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的网络服务商,被告知侵犯著作权后,履行了删除的义务,则不视其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网络服务商不承担侵权责任。

  经过约4个小时的庭审,双方最终未达成调解。庭审结束后,双方对庭审均未予置评。

  2009年11月12日,百度知道文档分享平台测试版上线,并于当年12月8日更名为“百度文库”。这一定位为“千万网友的知识分享平台”的产品,截至2012年7月10日18时,文档数量已达近4500万份。

  百度方面表示,正在积极探索通过用户付费阅读、广告分成、基金分成等模式帮助版权方获取收益,希望跟版权方、作家共同探讨出一种各方共赢的商业模式,百度将把大部分收益回馈版权方。

[责任编辑:毛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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