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一家众筹平台在我国诞生,如今已走过五个年头。“而产品众筹依赖电商平台,迅速占据了行业的半壁江山”,全亚林说道。
在全亚林看来,尽管大部分的产品众筹与产品预售看上去非常相似,但以往始终保留着“众筹”的基本形式,包括设立筹资金额目标、设立不同档次的支持金额并予以差异化的回馈等。
全亚林指出,小米众筹的项目没有目标融资总额,只有目标筹集的数量;而对应的产品金额也不再使用“支持金额”的方式表述,而是直接称为“众筹价”。产品众筹似乎已经撕去最后的伪装,彻底成为了产品营销的手段。
事实上,使用产品众筹的方式进行推广营销,这一行为在行业中并不是什么新鲜事。全亚林提出,众筹约等于营销,已是不少企业选择众筹的初衷。全亚林表示,众筹在国内变味了,成为广告投放平台。在中国,筹资成功的项目,背后的筹资人很少有缺乏资金的,众筹网站日渐成为了广告投放的平台和推广渠道。
尽管众筹在诞生之初就带有浓烈的营销色彩,但是对于消费者来说,众筹与预售依然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预售是一种购买行为,商家应该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包括提供准确的产品描述,并负责售后服务”,全亚林说道。
而一旦模糊了这两者之间的界限,很有可能损害消费者的权益。此前,大可乐手机众筹风波曾引发投资人的维权行动。对此,不同的法律专家也给出了不同的观点。
全亚林认为,大可乐手机众筹,并不是产品预售,而是带有投资属性的行为。这是一起产品的预售纠纷,而不是什么投资纠纷。众筹参与者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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