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证监会:坚决防止退市公司该退未退 杜绝PE腐败(3)

2013-01-06 22:50  川北在线综合报道

  2012年12月20日,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支持引导境内企业充分利用境外市场和资源,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申报文件及审核程序的监管指引》。《指引》取消了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的一些条件和前置程序,降低了境外直接上市的门槛,精减了申请文件,简化了审核程序,提高了审核效率,并将进一步解决境内企业境外直接上市中遇到的难点问题,为境内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到境外市场直接上市融资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条件。尤其是取消4亿人民币净资产、5000万美元融资额、6000万人民币年净利润的标准限制后,中小企业也可以直接到境外上市,不仅会有效满足部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丰富和畅通多种融资渠道,进一步体现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宗旨,同时也能分流一部分欲在A股上市的企业,缓解A股发行市场压力。

  下一步,证监会将密切关注《指引》的执行情况,并结合实践,本着方便企业的原则,不断完善相关配套规则,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境外融资环境。

  应当坚决杜绝PE腐败

  问:证监会一直强调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尤其去年以来郭主席多次表态要对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到底什么样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PE腐败是不是内幕交易?

  答:内幕交易是指在证券交易中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的行为。内幕交易与市场操纵、虚假披露、利益输送、欺诈上市、基金“老鼠仓”等证券违法行为,严重违背了证券市场应秉持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打击投资者信心,严重影响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应当依法严惩。

  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行为主体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界定标准以《证券法》第74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4条以及证监会相关规定为准。二是相关信息为内幕信息,是指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具有重大性、非公开性两个特征,《证券法》第75条及第67条第2项作了详细规定。三是行为人在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内买卖相关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价格敏感期是从内幕信息形成之日起,至内幕信息公开或该信息对证券交易价格不再有显著影响时止。

[责任编辑:毛青青]
分享到:
资讯 区域 市州 读报 宠物 观点 科技 养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