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严格财政专户管理。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设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户,各级财政安排的扶贫资金全额纳入专户专项管理、封闭运行,不与其他资金混户使用。
二是严格财政报账制管理。县级财政部门设专人负责资金专账和辅助台账的精细化管理工作,对承包类、自建类项目分类确定报账原始凭证范围、要素、审核程序,对项目经费、工作经费分类确定列报来源、支出范围,对报账要素不全、手续不完备的,坚决不予报账。
三是严格资金支出管理。扶贫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严格执行“三不”原则,即龙头企业、项目实施主管部门、部门业务培训不得使用项目资金。严格银行结算制度,原则上实行转账支付,严禁白条入账、代签代领。
五是严格资金拨付管理。扶贫项目启动时,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可预拨不超过30%的启动资金;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中,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扶贫项目实施完工后,及时组织验收合格后拨付资金,并预留10%的保证金。严禁变相滞留、截留、挪用扶贫资金,保证资金正常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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