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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新房老房将“区别对待”

2012-07-27 23:51  四川在线

从今年采暖期开始,所有符合供热计量条件的新建建筑和已完成计量改造的建筑按用热量计价收费。26日召开的全市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会议,对我市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标准、内容、费用及保障措施等做了解释。

新房老房

改造标准有区别

目前,我市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为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两部分。

“对于新建建筑,我们要求相关单位从规划、设计阶段开始,就要按照用热量表、节能温控加数据远传的技术路线实施。”市城乡建设委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说,市政府日前出台的《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对于实行集中供热的既有建筑,依据节能标准,明确了是否进行改造及改造内容。其中,不能保证继续安全使用20年的既有居住建筑和属于城市拆迁范围内的既有居住建筑,不宜开展建筑节能改造。

对于既有居住建筑,达到65%节能标准的,只进行供热计量改造及管网改造;达到50%未达到65%节能标准的,对建筑物屋面和门窗进行改造,同时实施供热计量及管网改造;达不到50%节能标准的,实施建筑物围护节能改造,同时实施供热计量及管网改造。对于既有公共建筑,在进行供热计量改造的同时,对有条件或需进行外装修的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公共建筑是能耗大户,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量是居住建筑的3-4倍。”该名工作人员表示,所以在实施节能改造中,他们坚持以用能总量大、单位面积能耗高、节能潜力大的大中型商场、宾馆、医院、高校、办公楼、写字楼为重点,优先组织节能改造,同步安装用能分项计量及节能监测系统。同时,对于具备条件的,他们还积极推广其应用太阳能光热、光电和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

此外,凡申报修缮装修的公共建筑,一律安排同步进行节能改造,以避免重复投资、改造。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实施,改造方案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改造完成后须进行节能效果评估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新建建筑

费用由开发商掏

“对于新建建筑,市政府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供热计量装置采购和安装费用,否则不予办理规划、施工许可。”该名工作人员解释说,根据《意见》,新建建筑要建立开发建设单位出资、银行专户监管、供热企业使用、供热主管部门监督的供热计量资金管理制度。

新建建筑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要求缴纳供热计量装置采购及安装费用,主要包括分户供热计量装置、温控装置、数据采集及远传装置等设计、购置、安装、检测、维修维护、更换等费用。

居住建筑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后确定。

公共建筑按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后的实际发生费用预算收取。该专项资金在缴纳供热管网配套费时一并缴纳,设立银行专户,专款专用,由供热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既有居住建筑

多方共同筹集资金

据了解,既有居住建筑的改造,是按照“谁受益、谁分担”的原则,通过中央和省奖一块、地方财政配一块、供热企业投一块、产权单位拿一块、受益居民出一块、市场运作集一块的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根据安排,国家在2011至2013年期间,对2007年10月1日前建成的既有居住建筑实施3项综合节能改造的每平方米奖励45元,我市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两级财政按37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威海中心城区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 50%)。对围护结构已经符合节能标准要求,只进行室内采暖系统热计量及管网热平衡两项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地方财政给予每平方米10元的配套补助。

鼓励居民个人出资参与住宅节能改造,个人投资部分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同时,提倡机关、企事业单位投入部分资金对职工集中居住区进行节能改造,可支用住房维修资金对房屋公共部位进行节能改造。

此外,2007年10月1日以后竣工的居住建筑,不符合供热计量有关标准要求的,必须进行整改。经复查不合格或与检验报告不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原开发建设单位,在不高于新建建筑安装供热计量装置收费标准范围内限期补缴费用,由供热主管部门组织供热企业对供热计量设施整改到位。对需整改而无法落实责任主体的,由所在地政府(管委)负责落实供热计量整改资金。

记者 王晓光

[责任编辑:毛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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