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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见义勇为”少年得不到荣誉证书?

2016-05-17 23:41  川北在线原创(guangyuanol.cn)
  为啥“见义勇为”少年得不到荣誉证书?
 
  见义勇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且是大力弘扬雷锋精神,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的正能量。对于少年儿童自觉的见义勇为行动,我们更应当予以肯定和表彰,绝不能认为少年儿童是未成年人就不应该获得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恰恰相反,好人好事、弘扬雷锋精神和见义勇为是不分年龄界限的。只是我们不鼓励孩子们在见义勇为中献出自己的生命,只是我们成年人应当比少年儿童多一些见义勇为的奉献精神。如果少年儿童在见义勇为中献出了自己的生命,我们不能只给其父母抚恤金,而不让牺牲的少年儿童获得荣誉证书。这样做不管于情于理是说不通的;这样,不管是于理还是于法,也是说不通的。所以,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江伟华的父亲要为他讨“见义勇为”称号。
 
  据新京报5月17日报道,2000年5月7日,江志根时年12岁的独子江伟华在村里一个水塘中,为了救出落水的伙伴,不幸溺亡。当地公安机关认定江伟华的行为属见义勇为,但因其“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尚属少年儿童”,因此对其“仅进行抚恤奖励,不另发荣誉证书”。2016年,江志根以“未颁发荣誉证书”为由,在未聘请律师的情况下,将句容市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5月13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句容市副市长袁广军作为被告代表出庭应诉。
 
  我们不能说,江伟华的父亲江志根说的没有道理。如果不承认江志根的儿子江伟华是见义勇为英雄,为什么要给江志根抚恤金?既然政府给见义勇为而牺牲的江伟华父母发抚恤金,那就证明江伟华当年勇救落水同伴属于见义勇为行为。应该说,当时公安机关对于此事的处理是极不妥当的。为什么只承认是见义勇为行为,却因为不属于成年人就不另发荣誉证书?对于这个思想认识问题于法是毫无根据的。如果按照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如果违反法律而犯罪,可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免于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但是,这些法律规定并不影响对于少年儿童见义勇为的奖励和荣誉证书的获得。奖和罚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不能混为一谈。
 
  如果按照句容市公安机关的处理方法去鉴定,全国各地的中小学生在学校就不应该获得各种荣誉证书。即便学生当上三好学生,也只能口头表彰而不能发放荣誉证书。如果按照这样的歪理邪说去对待那些应该受到表彰的少年儿童,在法律和道德方面都是站不住脚的。只能口头承认是见义勇为英雄,但却不能颁发荣誉证书。请问,这是哪门子奖励政策?请问:这又是哪一级政府和主管部门下发过禁止发放荣誉证书的禁令?
 
  由此可见,对于这样的事情,并不需要让百姓为此上访16年之久讨要说法;由此可见,这是利用公权非法维护领导权威的违法行为。但是原句容市公安机关领导的决策不管对错,都不能违背领导的主观臆断,都得用官僚主义的工作作风让一个见义勇为牺牲者的父母为此而遭受无穷无尽的委屈。应该说,从16年前至今,我们党和国家都在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而且,我们党和国家的执政理念是“群众利益无小事”;而且,我们党的宗旨始终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然而,句容市却让一个见义勇而牺牲的少年江伟华和他的父亲江志根在过去的16年中,蒙受了那么多的不白之冤。
 
  为什么,要让见义勇为而牺牲的少年和他的父亲为了荣誉流血又流泪?为什么,一个为救同伴而牺牲的少年就不能依法获得属于自己的荣誉证书?难道,这样做符合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吗?难道,这样有利于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吗?难道,这样做符合大力弘扬雷锋精神,以及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谐社会的要求吗?难道,这样有利于广大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吗?为什么明明是错误的事情,却始终不肯纠错?这究竟又是在维护谁的面子和利益?为什么,官僚主义愿意不知羞耻地走上法庭,却不愿意承认以前的错误?难道,这些问题不值得深思吗?难道,法官和官员至今不明白是权大还是法大吗?(郭喜林)
[责任编辑:毛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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