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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烟令需要依法提高执行力

2018-04-30 17:11  川北在线原创(guangyuanol.cn)
  禁烟令需要依法提高执行力
 
  众所周知,以前的禁烟令已经成为雾里看花的项目,并不具有更多实际意义。之所以这样,是因为禁烟令在执行过程中缺乏依法授权的执行机关。尤其是在各种公共场所和党政机关办公场所,以及各类大专院校与企事业单位,究竟应该由谁来对吸烟者实施经济处罚权力?如果于法无据,违反禁令的吸烟者就不能受到应有的惩罚。那么,杭州规定10类场所禁止吸烟,能不能贯彻落实到位?我们将拭目以待。
 
  据4月30日报道,近日,国家卫健委首批试点健康城市之一的杭州,因对控烟条例的修改,引发外界争议。4月28日,杭州市政府法制办发布《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修改草案,提出医疗场所等十类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此前的1月23日,杭州市政府法制办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室内场所全面禁烟”的相关表述相应被修改。
 
  其实,杭州市禁烟令之所以引发争议,是因为将实施室内场所全面禁烟,以及提高经济处罚力度,对吸烟者的利益造成了实质性影响。而且,再加上将有害电子烟纳入控烟范围,让吸烟者失去了想怎么吸就怎么吸的自由。但是,这样的规定对于不吸烟者来说却完全属于利好消息,可以让不吸烟者免遭更多二手烟的危害。
 
  那么,我们的法律法规在制定中,就必须考虑大多数人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与公民依法享有健康保护权的利益,而不能因为吸烟人的利益受到了影响就让禁烟令“缩水”或半途而废。因为,禁烟令既符合国家的环境保护利益,又符合全民健康保护和健康城市建设的要求。而且,禁烟令是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正能量,何乐而不为?难道,非要让国民更多人身患各种癌症,吸烟者心里才会高兴吗?
 
  所以,国家卫健委和各级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在制定禁烟令的具体实施法规与制度中,必须坚定地站在广大人民群众和国家的总体利益上做出正确选择,绝不能因为有不同的声音就放弃正确选择。正如古人所曰:“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必须充分体现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市的法治理念。而且,只有依法提高禁烟令的法治执行力,才能让禁烟令拥有国家法治权威与尊严;而且,只有依法提高禁烟令的法治执行力,广大人民群众才能依法享有健康保护的权利,而且生态环境保护才能做到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每个公民才能拥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与义务,才能依法让健康城市落地生根和开花结果。(郭喜林)
[责任编辑:毛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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