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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84号)(3)

2012-10-27 23:35  川北在线综合报道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民航总局1997年12月31日发布施行的《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72号)中关于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的内容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本规则颁发执照,停止按《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颁发执照。
  依照《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取得执照的持有人,在本规则施行后可以按本规则继续行使执照所赋予的权利,但应当在2007年12月31日前换发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在2007年12月31日以后,不得继续行使按照《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颁发的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关于《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的说明(略) 

 

 

 

[责任编辑:毛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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