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的道路运输营运车辆,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运输经营者的客运、货运车辆,但仅为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或者个体运输经营者本人生活服务的客运、货运车辆和仅在工矿区域内的货运车辆除外。 第六十六条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按规定缴纳公路运输管理费和代收客货运输附加费。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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