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负团费”、强迫购物、甩团……对于参加团体旅游的消费者来说,最怕在旅行过程中有这样的遭遇。针对旅游市场秩序混乱和旅游者维权困难等问题,昨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旅游法草案进行了必要规范。
门票价格变动应提前6个月公布
近年来,景区门票价格上涨成为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昨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旅游法草案对景区门票管理作出了相应规定。
草案指出,景区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有偿收取门票。利用公共资源开放的景区门票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景区门票实行市场定价,价格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草案还规定,景区门票价格变动应提前6个月公布。景区应当明示另行收费的游览项目。
此外,旅游法草案还对旅游安全作出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景区实行旅游者流量控制制度,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
中国社科院旅游研究中心副主任刘德谦表示,以前对景区门票变动的管理是政策和办法上的,《旅游法》对此作出规定,更有权威性,在经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不再把公益型景区门票收入作为财政主要收入的地区,减免速度有望更快。
旅行社违约须支付1-3倍赔偿金
对于跟团旅游中遭遇甩团等违反旅游合同问题,草案规定,旅行社置换、减少游览娱乐服务项目的,旅行社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或赔偿旅游者完成遗漏、减少服务项目所需合理费用。
草案同时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应当赔偿旅游者的损失,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滞留目的地等严重后果的,还要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部以内的惩罚性赔偿金。
对于拒绝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或导游,草案规定,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对导游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暂扣导游证1个月至3个月;造成旅游者滞留目的地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导游证。
强迫游客购物旅行社将被停业整顿
针对“零负团费”,草案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针对强迫购物和另行付费,草案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团队旅游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导游服务费用应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明示。
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场所购物、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初犯的并处停业整顿;再犯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关人员的导游证、领队证。
“这意味着不能再把购物店和自费项目列为硬性项目。”刘德谦指出,不过,还需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导游违法索小费或将被吊销导游证
旅游法草案还对导游索取小费作出法律责任规定。草案指出,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违法索取小费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旅游经营者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业人员处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此外,草案规定,通过网络从事旅游经营的,经营者或者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的醒目位置,明示旅游经营相关许可证信息、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电子链接标识以及旅游经营和服务的项目、内容、价格等事项。对于旅游投诉难的问题,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设统一旅游投诉受理机构。
据新华社、《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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