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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用药常识你都知道哪些?(3)

2016-12-11 16:25  川北在线整理
 
  妊娠期用药原则
 
  (1)生育年龄准备怀孕的女性用药应慎重,避免不必要的用药,包括保健药品。确实有明确的病症,选择对胚胎、胎儿无害的药物。
 
  (2)孕妇健康有利于胎儿的正常生长发育,急、慢性疾病的患者应在孕前进行治疗,病情稳定后再备孕。
 
  (3)根据孕周大小即胎儿所需发育时期考虑用药,如怀孕3个月以内是胎儿器官发育重要时期,用药要特别慎重,可以推迟治疗的尽量推迟到这时期以后。
 
  (4)根据药物可能对胎儿影响程度不同,从选择对胎儿影响最小的药物起用。孕妇出现紧急情况必须用药时,也应该尽量选用确经临床多年验证无致畸作用的A、B类药物。用药时要清楚孕周,严格控制药物剂量,及时停药。
 
  (5)新药和老药同时有效时,能用效果肯定的老药,就避免使用尚未确定对胎儿有不良影响的新药,能用小剂量药物就避免用大剂量药物。
 
  (6)孕妇已经使用了某种可能致畸的药物,应根据用药量、用药时间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合理的处理方案。孕早期用过明显的致畸药物应考虑终止妊娠。
 
  (8)中药或中成药一般可按药物说明书孕妇“慎用”或“禁用”执行。
 
  (9)如遇妊娠合并癫痫,鉴于如孕期癫痫频繁发作,本身对母婴损害很大,所以为控制癫痫发作治疗用药(D类),使用药物剂量要调节至控制病情发作的最小剂量。孕期患者接受氨基糖苷类(D类)、万古霉素、氯霉素、磺胺药、氟胞嘧啶(C类)治疗时必须进行血药浓度监测,以减少药物不良反应。
[责任编辑:沫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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