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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出台企业资本市场融资鼓励办法

2014-09-24 13:19 巴中日报 A+ A-
 
    七是通过发行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等方式在资本市场实现融资,按发债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境外融资额折算成人民币), 不超过100万元。
 
    市金融办相关负责人介绍,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每年的9月30日前,按属地原则,县(区)属企业向县(区)金融办申报奖励,由县(区)政府审定兑现;市属企业向市政府金融办申报,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上市企业享受奖励的,应在巴中境内连续经营不少于5年(从企业获得最后一笔上市奖励资金到账之日起计算),否则须全额退回奖励资金。同时,在2014年内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企业按本办法进行奖励。
[责任编辑:晓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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