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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来四川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结余5.3亿(2)

2016-09-05 08:15  四川日报

  《办法》规定,抢救费的垫付限定为自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发生的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要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目前,四川省救助金基本采取报账制,申请人要得到救助,需要医院出具费用单据,再找公安交警部门审核,来来回回效率低下。”王章文说,事实上很多医院根本不知道怎样帮助受害人完成救助申请的说明。“放出去回不来怎么办?”公安厅负责人特别提出了救助基金的追偿问题。作为一种应急性救助资金,当紧急情况消失或被保险人获得保险公司赔偿后,事故的责任方应将垫付的费用返还给基金管理人,以便救助基金的循环使用。但作为救助基金目前在四川省的具体执行者,公安部门不具备追偿诉讼的民事主体资格,所以无法对当事人进行追偿。“很多伤员、家属和医护人员都不知道怎么申请这个救助基金。”省卫生计生委的相关负责人认为,救助基金政策宣传力度不够也是其使用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

  对策

  提高基金使用效率,需要专业管理

  缺乏专业的管理机构和细化的操作规程,是与会者对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现状的共识。

  如何提高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作用?

  财政厅相关负责人建议,健全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制定出台具有操作性的配套规定,特别要明确各单位职责,细化资金筹集、申请、审批、追偿等具体工作流程。

  “对申请程序、主体、条件和标准加大宣传力度,同时优化申请程序,方便伤者及时获得救助。”省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建议。

  农业厅相关负责人提出,应增加救助基金对农业机械和农机手的救助,对拖拉机、收割机等器械购买农机“交强险”给予一定补助,提高广大农机手的风险应对能力。

  公安厅负责人认为,江苏的经验给人启发。江苏省采用政府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一家保险公司作为专门管理机构,独立承担本省救助基金的管理和运作,以及受理、审核、垫付、追偿等具体工作。江苏还细化了超过72小时抢救费用的垫付范围、流程和责任单位,专门设置了特殊困难受害人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项目,救助对象包括因交通事故致受害人致残或死亡、肇事者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困难等情形。同时,该省明确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为追偿主体,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要求逾期不履行偿还义务的当事人依法偿还。(记者 吴浩)

[责任编辑:毛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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