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当地社会关注的隆昌县“林宗奎团伙涉黑案”经异地审理后,于11月30日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林宗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等,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350万元;刘晓东、林宗全等8名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分别执行缓刑至5年有期徒刑不等的有罪判决。
2010年6月,隆昌县金鹅镇工农村少数村民在被告人罗光兴夫妻(同案判处)等人组织、煽动下,为了达到非法目的,围堵垃圾场,不准城市垃圾车进场倾倒生活垃圾。该群体性苗头事件发生后,考虑到林宗奎与罗光兴夫妻系亲戚关系,政府工作人员遂让当时在事发当地担任村社干部的林宗奎出面劝解罗光兴夫妇。不料,林宗奎反而煽动不明真相的村民继续围堵垃圾场。7月24日上午10时许,林宗奎、罗光兴等人愈演愈烈地煽动、唆使不明真相的村民围堵县政府。
2010年“7·24事件”发生后,内江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市、县两级公安机关组织精干警力展开调查,发现幕后组织者正是隆昌县林宗奎及其团伙成员。在此事件中,林宗奎在台前幕后始终充当组织指挥者,煽动、唆使不明真相的群众,歪曲政府部门关于建设垃圾场的原则要求,私下召开村民会议,鼓动、资助村民围堵垃圾场,进而鼓动“抬尸”游行,围堵政府机关。另据查明,林宗奎及其组织成员从1996年以来,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采取出借高利贷、暴力追债、敲诈勒索、故意伤害、串通投标等犯罪手段聚敛钱财,逐步购买破产企业、涉足建筑行业、成立房地产公司,以“成功商人”的形象当上了村社干部,还当上县“人大代表”。该组织还形成了盘踞在川东门户———隆昌境内的一个以林宗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易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