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伟主观上已经具有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故意,客观上又实施了持刀绑架、胁迫他人的行为,直接危害了被害人的生命安全,符合刑法规定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辩护律师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我们没有采纳。”江林通解释道。
关于辩护律师提出张小伟的行为系非法拘禁违法行为,合议庭认为,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都有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但绑架罪特殊性在于该罪要求行为人除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之外,还要有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行为。
量刑档次:犯罪行为不属于“情节较轻”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司法实践,绑架罪“情节较轻”一般指的是主动释放人质、犯罪时间较短、危害性不大等情形。
“结合整个案件事实,张小伟持刀劫持被害人时间长达近十个小时,且直接威胁到了人质的生命安全,不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况。”同时,“张小伟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控制他人作为人质,以人质人身安全要挟实现其目的,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江林通这样告诉记者,基于以上事实并考虑到张小伟在刑满释放5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最终对张小伟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完)